各部门(二级学院):
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稽核与财务监督,根据省委第四巡视组巡视指导意见和长沙市税务部门的相关要求,借鉴市直预算单位的具体做法,现就财务报账稽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从2021年开账之日起,凡到学校财务处报销各类发票,要求经办人(或报账人)务必按照省、市国税部门的相关要求,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湖南省税务局发票辩伪系统(http://fpbw.hunan.chinatax.gov.cn/fpbw/pc/fplxView)或“湖南税务”公众号二维码等查验发票真伪,并将查验结果截图打印,作为附件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以供财务人员稽核查验。如未能提供打印截图作为附件的,要求报账人必须将通过手机查验的结果当场提交给财务稽核人员查验,并在发票票面上注明“本人已通过相关系统对发票真伪进行查询,并承诺对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字样,加上本人亲笔签名。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稽核及支付。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2021年1月7日
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附件2.发票查验平台
附件3.发票查询示例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兵、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果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果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郎寄、运输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規,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2.发票查验平台:
1.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2.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票辩伪系统
http://fpbw.hunan.chinatax.gov.cn/fpbw/pc/fplxView
3.“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
附件3.发票查询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