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学校培训经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和《长沙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7]13号)、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长财行[2018]7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政策法规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举办或选派人员参加的教育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等。
第三条 学校及部门举办或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归口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经费,提高培训效益。
第二章 培训的审批
第四条 学校及各部门举办培训应遵循“先定方案,逐级审批,之后举办”的报批程序。培训方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五条 校内培训审批:参训人员为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校级培训或参训人员中含有校内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须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外出培训审批:各部门选派人员外出参加培训,3人以下的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3人以上(含3人)外出培训须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外出参加培训,必须提前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课题、项目培训参照执行)。
第七条 坚持“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培训经费须是年初有预算安排或经规定程序追加预算安排的资金。否则,不得组织培训或选派人员外出参加培训。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各部门在学校内举办培训不得安排住宿、伙食补助、场地费、交通费等。
第九条 教职员工培训经费由学校人事处统筹管理;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由学校组织统战处统筹管理。
除经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新增专项培训经费预算。
第十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适当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培训 地点 |
培训 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省内 |
一类 |
260 |
130 |
60 |
30 |
480 |
二类 |
240 |
130 |
40 |
30 |
440 |
省外 |
一类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二类 |
330 |
150 |
40 |
30 |
55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与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培训讲课费等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聘请的校外人员,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相当职称级别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相当职称级别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行政职级与事业职称对应关系的确定:省级干部比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厅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比照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人员。
(二)校内人员在节假日为培训班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讲课费按不超过校外人员讲课费标准的60%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相当职称级别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相当职称级别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6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900元。
(三)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四)外请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长沙市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五)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省外或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在原标准上最多增加50%。
(六)非培训类师资费不得以讲课费名目报销。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以在校内开展为主。学校各部门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工作人员人数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讲课费发放应当提供培训方案、讲课老师相关资质证明、讲课费签收单、合同或协议等,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学校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及财务处对培训费报账结算审核负责;执行中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材料。
学校财务处应严格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等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的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要求,报相关校领导单独审批。
第十七条 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安排参加协会、学会等营利机构举办的培训,如因业务工作需要,确需参加收费类培训,在确定部门有经费预算,并完成外出培训相关审批流程的前提下,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一)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批准,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出差参加培训已由学校严格审核,确与学校业务活动或教育教学发展紧密关联,参培人员与该项工作任务有实际关联;
(二)参加培训的报告必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出差参训人员,每次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四)学校应统一制定年度参训计划,确定参训频次,经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由财务处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相关培训费用报销控制在既定批次内。
参加收费类培训的培训费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特殊情况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但学校决定确需参加的,原则上按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上浮200元以内执行,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如因特殊需求仍超过限定标准的,须经学校党委会议审批。
符合上述审批程序参加的收费类培训,培训费据实报销,往返时的在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领取补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宣传统战处、人事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或培训方案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组织统战处、财务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省、市组织的党员干部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表述不尽之处,以《长沙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7]13号)、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长财行[2018]7号)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会同人事处、组织统战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长职院发〔2018〕22号)同时废止。

